關聯法條
《美國法典》第18編第1344條
“任何人故意實施或預謀實施
(一)詐騙金融機構的;或者
(二)以虛假或欺詐的借口、陳述或承諾獲取金融機構擁有、保管或控制的金錢、資金、信貸、資産、證券或其他财産;
将被處以不超過1,000,000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30年的監禁,或兩者并罰。”
罪名解析
構成本類罪的客觀要件包括:(1)實施或預謀實施欺詐行為: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故意實施或預謀實施詐騙金融機構的行為。這意味着行為人有意識地進行欺詐,或者有計劃地準備進行欺。這包括任何由聯邦保險的銀行、信貸聯盟或其他金融機構。(2)虛假或欺詐性的陳述、承諾。行為人必須通過虛假或欺詐性的陳述、承諾或其他手段來獲取金融機構擁有、保管或控制的金錢、資金、信貸、資産、證券或其他财産。(3)影響金融機構的行為。行為人的虛假陳述或行為必須是為了影響金融機構的行為,即誘導金融機構基于這些虛假信息做出決策。
構成本類罪的主觀要件包括:(1)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實施欺詐行為的心理狀态。這意味着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欺詐性的,并且有意為之。故意在這裡包括了希望實施某種特定行為或希望發生某種特定結果的心理狀态。(2)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欺詐手段非法占有金融機構的金錢、資金、信貸、資産、證券或其他财産。這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僅僅是為了暫時使用這些資金。(3)虛假或欺詐性的陳述、承諾。行為人必須通過虛假或欺詐性的借口、陳述或承諾來獲取金融機構的财産。這要求行為人明知其陳述是虛假的,并且這些虛假陳述是為了影響金融機構的行為
本罪與中國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差異。(1)犯罪構成要件。在中國,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采取結果犯模式,即行為人進行虛假陳述後,隻有銀行已經貸出了貸款,行為人對其實現了占有,才符合該罪的客觀方面犯罪構成。而美國則更側重于行為人故意實施的欺詐行為本身,不論結果是否發生。(2)保護的法益:美國刑法所保護的不僅僅是個人的财産所有權,更重要的是“超個人法益”,如信用業的功能提供特别的總體保護。而中國的刑法更側重于保護個人的财産所有權。(3)立法取向。美國的立法取向體現了對經濟犯罪的實質懲治,包括對虛假陳述的信貸詐騙行為的規制,而中國刑法對此類行為的規制幾乎無涉,更多關注于傳統的詐騙罪。
典型案例
案例:該條被應用于喬湘江案。美國檢方指出,被告人喬湘江作為大連中創炭素有限公司(大連中創)的雇員,大連中創早在2014年就因被美國認定為伊朗彈道導彈計劃提供材料采購援助,而被美國财政部外國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列入(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SDN”)制裁名單,禁止其未經OFAC授權使用美國金融系統進行交易。喬湘江是大連中創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李方偉的助理,至少在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間,喬湘江故意違反美國對伊朗和大連中化技術有限公司的制裁,通過涉及美國金融體系的交易,向伊朗提供用于生産彈道導彈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等靜壓石墨這一關鍵材料。喬湘江還以一家前台公司的名義開設了一個銀行賬戶,從一家美國銀行獲得兩筆總額超過1.5萬美元的轉賬,以掩蓋大連中創公司參與交易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