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提示
美國法院在處理侵權案件時,對賠償方式、賠償額度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本案的判決結果使《美國版權法》中“全部費用”一詞所包含的範圍更加明晰,法院僅限于在六種費用範圍内作出賠償判決。涉及六種費用以外的特殊案件類别,國會一般會作出單獨的立法規定。在美涉及相關業務的企業需要注意,熟悉損害賠償的方式,以維護合法權益。
二、裁判要旨
《美國版權法》第505條中的“全部成本”(“full cost”)僅包括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1920條中規定的合理支出範圍,尤其是第1920條列出的六項費用:(1)書記員及執行官費用;(2)用于該案而必須獲得的印刷或電子記錄轉錄本的費用;(3)打印和證人的費用和支出;(4)蓋章文件正本費和制作任何材料的副本的成本(用于該案必須獲得副本);(5)本法第1923條所列費用;(6)根據本法第1828條,法院任命的專家的報酬,口譯員的報酬以及特别口譯服務的薪金、費用、開支和成本。
三、基本案情
Rimini Street是全球領先的企業軟件産品和服務提供商,也是Oracle和SAP軟件産品第三方支持服務的主要提供商。Oracle則是知名的軟件公司。Oracle和Rimini Street間的糾紛最初始于2010年,Oracle在聯邦地區法院根據版權法提起對Rimini Street的指控,稱Rimini Street未獲許可下載其數據庫内支持材料。在陪審團裁定Rimini Street複制Oracle的軟件并侵犯其93項版權後,作為1.24億美元賠償(其中包含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利息、律師費及其它訴訟産生費用)的一部分,地區法院授予Oracle獲得近2000萬美元的法院訴訟費用補償。Rimini Street辯稱其中的1280萬不應被授予,因其覆蓋不可清算的訴訟費用。
四、争議焦點
首先是版權侵權與賠償問題。Oracle認為Rimini Street未經授權為軟件用戶提供支持服務,侵犯了其版權。而Rimini Street則對侵權的認定和賠償金額存在異議,雙方在侵權事實的認定、賠償責任的承擔以及賠償金額的合理性等問題上存在争議。
其次是确定《版權法》中“全額費用”的準确含義,即其是僅指應稅費用,還是也涵蓋了非應稅費用。《版權法》第505條規定了勝訴方可以獲得“全額費用”,但對于“全額費用”的具體範圍,存在不同理解。第九巡回法庭認為“全額費用”包括專家費、顧問費、電子證據開示費等非應稅費用,而第八和第十一巡回法庭則認為 “全額費用”僅限于《美國法典》第28編第1920和1821項下的應稅費用。
五、裁判理由及結果
《版權法》第505條賦予聯邦地區法院在版權訴訟中可酌情判給一方“full costs”的權力。而在一般的聯邦成本法規中,國會明确規定了六種可作為“costs”判給敗訴方的訴訟費用類别,即28 U.S.C.§§1821和1920所列的費用。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版權法》中的 “full costs”是否授權法院判給超出這六種費用類别的訴訟費用。
法院認為國會在制定如§§1821和1920等一般性成本法規時,已經對“costs”所涵蓋的範圍進行了定義。國會雖可授權判給超出一般成本法規中六種類别之外的費用,但若無明确授權,法院不得判給未在§§1821和1920中明确規定的訴訟費用。
法院的既往判例也一直遵循這一原則,如Crawford Fitting Co. v. J.T. Gibbons, Inc.、West Virginia Univ. Hospitals, Inc. v. Casey、Arlington Central School Dist. Bd. of Ed. v. Murphy等案件,均強調了在判給費用時需遵循國會明确規定的重要性,若無明确授權,法院不能随意擴大費用判給的範圍。
Oracle認為“full”一詞授權法院判給超出§§1821和1920所規定成本之外的費用。但法院認為,“full”是一個表示數量或金額的形容詞,它修飾“costs”,并不改變“costs”在§505中的含義,“full costs”指的是相關法律下所有可獲得的“costs”,而非擴大了可判給費用的類别。
Oracle主張《版權法》中的“full costs”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術語,其涵蓋範圍超出了§§ 1821和1920中所列的“costs”,認為該術語可追溯至1831年英國版權法,當時其含義允許轉移所有訴訟費用,不受任何費用清單的限制。然而,法院認為無需進行廣泛的曆史探究來确定成本法規的含義,且Oracle未能證明“full costs”在英美法律中有超出适用成本清單中所列全部費用的既定含義,1831年以來的判例法也反駁了Oracle的這一曆史論點。
Oracle提出,在國會于1976年使成本判給具有自由裁量權後,地區法院可判給高達100%的任何金額的成本,因此Rimini對“full”一詞的解讀現在對“costs”毫無意義,國會使用“full”一詞必定是指超出§§1821和1920所規定成本之外的費用。但法院認為,即使 “full”一詞在1976年後缺乏持續意義,“costs”的含義也并未改變。此外,Oracle的解釋還會導緻其自身的冗餘問題,因為§505的第二句涵蓋了律師費,若按Oracle的理解,第一句就已涵蓋了律師費,那麼第二句就會顯得多餘。最後,Oracle的這一論點即使正确,也誇大了法定冗餘和重複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版權法》第505條中的“full costs”一詞指的是在§§ 1821和1920中明确規定的成本,法院據此推翻了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部分判決,并将此案發回重審,要求其按照本意見進行進一步的審理。
六、規則解釋
《美國版權法》第505條
在依據本法提起的任何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依其自由裁量權,準許除美國或美國官員以外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獲得全部訴訟費用的賠償,或承擔向對方支付全部訴訟費用的責任。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院還可将合理的律師費判給勝訴方,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美國律師費與訴訟費的區别:律師費通常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實際花費最大的部分,但當涉及勝訴方可從敗訴方獲得何種花費的補償時,律師費通常與訴訟費用區分考慮和計算。通常,專門的州法或專利法(如285條)允許在某些案件中對勝訴方授予律師費補償,或由法庭基于勝訴方提出的補償請求根據事實進行自由裁量;對訴訟費用的補償,勝訴方必須準備和證實一份“費用清單”,其中列出在該司法管轄區下,由訴訟産生的可清算費用。
美國訴訟成本的一般性規定:美國國會在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規定六項法院可酌定之訴訟成本種類,并且詳細地描述了應當如何計算。該六項成本包含(1)法院職員和執法官的成本;(2)訴訟中必要電子記錄或印刷訴狀的成本;(3)影印和證人成本;(4)訴訟中必要範例之複制成本;(5)立案成本;(6)指定專家的翻譯成本。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立法機關可以在特别法中制定超越一般法所規定的成本種類,但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在未有法律明确授權下,不可判決給予勝訴一方超過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規定六個項目的成本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