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ancu v. Brunetti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5-01-06浏覽次數:11


一、風險提示

一方面,在注冊商标時,美國《蘭哈姆法》規定“不道德、具有欺騙性”以及“诋毀性”詞語不得注冊商标,而同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又強調“不容忍觀點歧視原則”保障言論自由,此時會涉及兩種利益的平衡問題。另一方面,适合作為商标注冊的詞彙資源是有限的,并且很多是已被使用的。因此我國企業在美國拓展業務時,一方面要注意及早注冊商标,另一方面在行使言論自由權進行商标表達時,不違反《蘭哈姆法》的禁止注冊條款。


二、裁判要旨

美國《蘭哈姆法》第2a款規定的包含“不道德”、“低俗”以及“可能诋毀”等内容的商标不可注冊的部分,本案中,9名大法官以63的結果形成的一緻意見認為該部分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條款,也就是說,9名法官在不同程度上同意該法規的寬泛範圍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同時,裁判意見強調法院應當繼續确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不容忍觀點歧視原則”的重要性。


三、案件背景

1990年,Erik Brunetti與滑闆運動員Natas Kaupas共同創立了一個服裝品牌,并使用 “FUCT”(其發音與“fucked”相近)作為品牌名稱。2011年,Brunetti為了阻止eBay等網站上的仿冒産品,向美國專利商标局申請注冊“FUCT”商标,但被審查員以該詞與粗俗詞彙發音相似,屬于《蘭哈姆法》第2a款規定的“不道德”或“有傷風化”的詞彙為由拒絕注冊,2014年商标審判與上訴委員會維持了這一決定。随後,Brunetti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支持下,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雖認同“FUCT”屬于“有傷風化”的詞彙,但同時裁定《蘭哈姆法》第2a款中對“有傷風化”詞彙的限制違反了Brunetti的言論自由權,因此撤銷了商标審判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理由是政府未能對互聯網上的此類言論進行監管,且在商标領域之外,此類語言作為私人言論不受限制。


四、争議焦點

Iancu v. Brunetti的争議焦點可概括為:《蘭哈姆法》中禁止注冊“不道德” 或 “有傷風化” 商标的規定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條款。大法官們需考量該條款的語言表述、立法目的以及在實際應用中的效果等因素,來确定其是否能夠在符合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前提下,合理地限制某些商标的注冊,還是該條款本身存在缺陷,無法通過合憲性審查,需要進行修改或廢除。


五、裁判理由

201962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數票作出裁決。由大法官Elena Kagan撰寫的多數意見認為,《蘭哈姆法》中禁止注冊“不道德”或“有傷風化”商标的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條款。該條款使得政府能夠基于商标所表達的觀點或情感來拒絕注冊,構成了基于觀點的歧視,與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符。即使某些詞彙可能被認為是不适當或冒犯性的,但在非商業言論領域是受到保護的,因此在商标注冊中對其進行限制缺乏充分的正當性理由.

法院指出,正如在“Matal v. Tam”案中所認定的那樣,專利商标局需要且已經在進行“觀點歧視”。《蘭哈姆法》此規定涵蓋的範圍過寬,包含了大量的不道德和有傷風化的觀念,而不僅僅是淫穢、露骨或亵渎性的标志,或者其表達模式本身特别令人反感的标志,無法通過狹義解釋來使其符合憲法要求。因此,該條款在表面上的觀點偏見導緻了其在适用中的觀點歧視性,從而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六、規則解釋

《美國蘭哈姆法》第2a款之規定,采取了列舉式法律用語,即标志如果包含“不道德(immoral)、欺騙(deceptive)或诽謗性(scandalous)内容”、“貶損(disparage)、引起錯誤聯想(falsely suggest a connection)或使之蒙受鄙視或破壞其名譽(bring into contempt or disrepute)的内容”,或是由該事項構成,應駁回其在主注冊簿上的注冊。

美國法律法規和立法史表明其并沒有關于設置《美國蘭哈姆法》第2a款的具體理由,但不少學者認為該款規定的目的是“政府不應浪費其資源來保護不合理的商标”。在《美國蘭哈姆法》之前,1905年《美國商标法》是首個直接規定禁止注冊诽謗性和不道德商标的聯邦法律,而《美國蘭哈姆法》将該條禁令擴展至涵蓋欺騙性和貶損事項。相比之下,《美國蘭哈姆法》第2a款的目的不僅在于規範社會的道德價值,還旨在阻止冒犯性事項(offensive subject matter)作為商标的商業使用,這些事項可能不會直接暗示道德原則或美德。

從條款内部看,盡管“不道德”與“诽謗性”一詞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但判例法将兩類案件歸為同一類别。 “不道德”條款是美國商标實務中應用最廣泛的 标準。宗教的、種族的、亵渎的、粗俗的、性的、影射的和非法行為都在該條款中找到了“歸屬”,甚至替代了一部分屬于“貶損”條款規制的商标。但比較而言,“不道德”與“貶損”雖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疊,有時在美國法院判決中也混為一談,但也存在差異。有學者認為,“不道德”條款的範圍比“貶損”條款更加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