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提示
同樣是《蘭哈姆法》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博弈,與我國《商标法》中的規定類似,美國《蘭哈姆法》也禁止未經他人同意将他人姓名注冊為商标,并且這種規定在案例中被認定不違反言論自由原則。因此,我國企業與人才拓展海外業務時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出于商業目的還是表達态度的目的,在美國申請注冊商标應盡量避免涉及他人姓名,尤其是公衆人物的姓名,這不僅違反《蘭哈姆法》第2(d)條款,也可能會被認為涉及“虛假暗示”因此違反《蘭哈姆法》第2(a)條款.
二、裁判要旨
《蘭哈姆法》第2(d)條款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不可以将他人姓名注冊為商标。而美國法院長期以來是認可限制注冊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這種基于内容的商标限制與普通法中關于姓名商标的傳統一緻,也并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三、案件背景
2016年美國總統競選期間,當時的候選人唐納德・特朗普與佛羅裡達州參議員馬爾科・盧比奧之間發生了一系列激烈交鋒。特朗普常稱呼盧比奧為 “小馬爾科”,盧比奧則在一次競選活動中調侃特朗普的手小,這一交鋒引發了公衆關注,也為後續的商标申請埋下了伏筆。加利福尼亞州律師史蒂夫・埃爾斯特向美國專利商标局申請注冊“Trump too small”商标,計劃将其使用在襯衫上。埃爾斯特表示,他希望通過注冊該商标來傳達對特朗普及其政策的一種政治态度和評價。
美國專利商标局依據《蘭哈姆法》拒絕了埃爾斯特的注冊申請。首先,審查律師認為該商标違反了《蘭哈姆法》第2(d)條款,埃爾斯特未經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的同意,因此不能注冊使用唐納德·特朗普的名字的商标。其次,審查律師還以該商标違反了第2(a)條款為由拒絕注冊,因為埃爾斯特的商标虛假地暗示了與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之間不存在的聯系。
四、訴訟過程
埃爾斯特将這兩個決定上訴至商标審判與上訴委員會,該委員會确認了審查律師基于第2(d)條款拒絕注冊該商标的決定。于是,埃爾斯特上訴至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卻做出了相反的裁決,認為《蘭哈姆法》中關于禁止注冊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規定,在涉及對政府官員或公衆人物的批評時,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限制了埃爾斯特的言論自由權。
202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審理,并最終做出裁決,推翻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的決定,認定美國專利商标局拒絕注冊 “Trump too small”商标并未違反第一修正案。
五、争議焦點
“Trump too small”商标争議案主要有三大争議焦點。其一,言論自由界限及與商标注冊的權衡。其二,商标法相關條款合憲性存疑。其三,公衆人物姓名用于商标對公衆利益的影響。
六、裁判理由及結果
CAFC開始其分析時回顧了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和Iancu v. Brunetti案中的裁決,在這兩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蘭姆法》第2(a)的兩項規定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因為它們限制了基于觀點的言論。雖然本案涉及的是第2(d)而不是第2(a),CAFC指出,無論是Tam還是Brunetti都不會解決本案,但CAFC還承認這些先前案件确立了商标代表了"私人而不是政府言論",因而受到某種形式的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事實。CAFC還指出,Tam和Brunetti進一步确立了商标通常超越了僅僅識别産品或服務來源的範圍,而是進一步表達了某種内容,通常具有能夠用“幾個字傳達強有力信息”的表達性内容。Brunetti還确認,拒絕商标注冊“不利于”所規範的言論。而且,雖然第2(d)的拒絕不會阻止埃爾斯特直接傳達他的信息,但CAFC澄清,埃爾斯特是否可以在沒有商标注冊的情況下自由傳達他的信息并不是相關的調查對象——而是第2(d)的拒絕是否在法律上會對本案中涉及的言論造成不利影響。
CAFC随後分析了本案中涉及的言論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并在審查雙方的各種論點後得出結論,即本案中的言論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超越了對觀點歧視的保護,并且這種保護并不因為言論的商業性質而喪失。然而,這一認識并不足以确定本案中第2(d)是否符合憲法。CAFC繼續審查埃爾斯特的第一修正案利益與政府聲稱的隐私和公衆形象權利之間的關系。結論是:美國專利商标局在本案中對埃爾斯特的商标申請适用第2(c)違反了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因為政府所聲稱的權利遠遠被埃爾斯特的第一修正案權利所壓倒,在任何适用的法律測試下都是如此。法院解釋說,引用了各種最高法院案例,“涉及公共事務的言論不僅僅是自我表達:它是自我管理的本質”,“批評公衆人物的權利是美國公民的特權之一”,“第一修正案在涉及公共官員的言論上具有最充分和最迫切的适用”。
CAFC進一步得出結論,特朗普總統的隐私權和公衆形象權都不會對埃爾斯特的注冊構成障礙,也不會因為被批評的公職人員未給予同意而限制商标的使用。CAFC得出結論,無論應用何種法律測試,“結果都是相同的”——在沒有實際惡意的情況下(本案未提出這種指控),美國專利商标局拒絕注冊埃爾斯特的商标是不能持續的,因為政府在商标背景下沒有限制批評政府官員或公衆人物言論的隐私或公衆形象權利。
2024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對“Trump too small”商标争議案做出裁決。最高法院一緻拒絕了迫使美國專利商标局接受“Trump too small”作為商标注冊的請求,認為聯邦法律中禁止未經他人同意将其姓名作為商标注冊的規定,并不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托馬斯大法官代表六位大法官撰寫的主要意見認為,該限制是觀點中立但内容非中立的。他指出商标限制存在基于觀點和基于内容的區别,此前法院曾判定基于觀點歧視的商标限制違反第一修正案,而本案中的禁令是觀點中立的,如專利商标局也曾拒絕“welcome president biden”“i stump for trump”“obama pajama”等多種政治觀點的商标注冊。托馬斯大法官強調《蘭哈姆法》中的名稱條款有深厚的法律傳統根基。他指出法院長期以來認可對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進行限制,這種基于内容的商标限制與普通法中關于姓名商标的傳統一緻,曆史和傳統足以證明該名稱條款與第一修正案是相符的,因此拒絕注冊該商标并不違反第一修正案。
七、規則解釋
《蘭哈姆法》禁止未經在世人同意而注冊包含該人姓名的商标(15 USC § 1052(c))。由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基于其内容或觀點的任何言論限制,《蘭哈姆法案》的姓名條款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可能看起來相互矛盾或沖突。然而,美國最高法院指出,姓名條款是基于内容的,但在觀點上是中立的,因其關注的是商标是否使用了人名,而不是商标傳達的信息或觀點。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認為,蘭哈姆法姓名條款并不違反《第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