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提示
在海外企業或人才國際交流日益頻繁的當下,商業秘密風險防控也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對于企業而言,一方面要強化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嚴守商業秘密與知識産權,對核心技術文檔、源代碼等設置嚴格的訪問權限,采用加密技術确保數據安全,防止員工随意下載、外傳關鍵資料。像摩托羅拉,若能提前堵住資料大量被下載的漏洞,就能降低損失風險。另一方面,在人才招聘環節,尤其是從競争對手處引進人才時,需進行嚴格的背景審查,了解其離職原因、過往有無違規行為,避免引入潛在的法律隐患。
在法律應對上,企業要熟悉各國法律法規。如美國的《保護商業秘密法》等,一旦遭遇侵權糾紛,才能迅速依據當地法律維權。摩托羅拉及時在美國起訴并獲賠,就得益于對法律的運用。
對于人才來說,要堅守職業道德底線。即使跳槽,也絕不能攜帶原公司商業機密,這不僅關乎個人聲譽,還可能觸犯法律。該案中三名工程師的行為導緻海能達陷入巨額賠償泥潭,自身也面臨法律追責。
此外,企業還應關注國際形勢變化。在不同國家面臨法律訴訟時,要考慮當地政策導向、司法風格,提前制定應對策略,以防類似海能達在美國遭遇刑事訴訟,使企業聲譽蒙塵的情況發生,全方位保障企業在國際交流中的穩健發展。
二、裁判要旨
美國2016年《保護商業秘密法》(DTSA)可适用于民事侵權案件,并且具有域外适用性。其中,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該法案規定,如果被告盜用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故意且惡意的”,原告可以獲得不超過補償性賠償金兩倍金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三、基本案情
摩托羅拉(Motorola)和Hytera(海能達)海能達是全球雙向無線電系統市場競争對手,在努力開發自己的競争産品後,海能達從摩托羅拉挖走了三名工程師,他們在離開摩托羅拉之前下載了數千份包含摩托羅拉商業秘密和受版權保護的源代碼的文檔和文件。利用這些被盜材料,海能達推出了一系列在功能上與摩托羅拉的收音機沒有區别的收音機。
摩托羅拉公司于2017年3月在美國伊利諾伊州法院起訴海能達公司實施商業秘密侵權的行為,指控其前工程師在跳槽前往海能達公司之前竊取了數千份機密技術文件和數百萬行源代碼。
四、裁判結果
2020年3月陪審團認定,海能達違反了2016年《保護商業秘密法》(DTSA) 和《版權法》,判處總計7.646億美元(約合人民币53.34億元)的補償性和懲罰性賠償,雖地區法院對賠償數額進行調整,但是仍高達5.43億美元。
2020年12月,法院駁回摩托羅拉公司申請禁止海能達公司在全球範圍内銷售涉訴産品的動議,但同意适用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一審判決2個月後,海能達公司在美國的三家子公司主動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産重整。
2021年9月,海能達公司對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此外,2022年2月初,美國司法部以竊取商業秘密為由正式對海能達公司及其部分員工提起刑事訴訟,盡管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但是刑事程序的啟動勢必會對海能達公司企業的全球聲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五、裁判理由及典型意義
海能達公司在此後的上訴中辯稱DTSA僅适用于刑事犯罪,試圖排除案件對于DTSA的适用。但第七巡回法院駁回了海能達上訴,确認了DSTA可用于民事違法行為,并且适用于美國境外的行為。
在侵權認定方面,本案中美國第七巡回法院認為,海能達公司在美國貿易展上向潛在客戶推銷和展示其侵權産品時使用了摩托羅拉公司的商業秘密,足以構成完整的國内侵權行為。另外,在該案中确定的是,即使大部分不法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隻要在美國存在某種促進盜用行為的行為,商業秘密原告也可以在美國提出索賠。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告獲得的利益發生在美國境外,例如在美國境外銷售,商業秘密權利人也可以追償被告因非法使用而造成的所有不當得利。
在不當得利賠償金計算方面,美國第七巡回法院指出了《保護商業秘密法》與《版權法》下損害賠償計算的相似之處。商業秘密權利人首先有責任證明盜用行為造成的銷售額和利潤。如果原告提供了證據證明這些,那麼責任即轉移到被告身上。并且,如果原告有不同的、可能會相互沖突的損害賠償模式,而且直到審判結束後才會知道哪種模式的賠償額最大,那麼原告可以在審判結束和任何相關的審判後動議中保留多個相互沖突的理論,選擇最大的賠償金額。
另外,懲罰性賠償方面,由于DTSA中還規定,如果盜用行為是故意和惡意的,則允許給予懲戒性(懲罰性)損害賠償,“數額不超過”補償性損害賠償的“2倍”。海能達對懲戒性損害賠償恰好是補償性損害賠償的2倍提出質疑,認為這侵犯其憲法正當程序權。在此過程中,第七巡回法院對其之前在Epic Systems Corp. v.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td., 980 F.3d 1117 (7th Cir. 2020)案中的裁決進行了區分,該裁決将商業秘密案件中的懲罰性賠償金限制為補償性賠償金與懲罰性賠償金的一比一。在該案中,第七巡回法院對Epic Systems Corp.案進行了解釋,解釋說該案的不同點在于适用的是允許懲罰性賠償的一般州法規,而不是像摩托羅拉案中适用DTSA一樣适用允許雙倍或三倍懲罰性賠償的特定法規。
商業秘密侵權的風險也是企業出海面臨的又一難題。在本案中,摩托羅拉公司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導緻損失巨大,通過《保護商業秘密法》(DTSA)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救濟。雖然地方法院将懲罰性賠償總額降低很多,但仍然具有填平損害損害、威懾侵權人的作用。
六、規則解釋
美國聯邦《保護商業秘密法》(簡稱DTSA),亦稱美國《2016保護商業秘密法案》。該法案的在民事案件适用中的一大特點就是大幅度提高賠償金額。DTSA規定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損失、不當獲利、合理的許可付費損失來确定。在商業秘密系被蓄意或惡意不正當使用的情況下,法院裁決賠付最高不超過其兩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由此可見,美國法院對商業秘密所有人的民事保護力度加大。
相對應的,關于商業秘密的懲罰性賠償問題,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7條有所規定。該條款是對不正當競争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第3、4款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計算:“因不正當競争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其中,隻有“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因此,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隻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才可以适用懲罰性賠償,其他不正當競争行為都不能适用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