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商務部在持續跟蹤調查一個将涉密微電子産品從美國走私到俄羅斯的非法采購網絡。馬克西姆·馬爾琴科(Maxim Marchenko)和兩名同謀者(“CC-1”和“CC-2”)都是俄羅斯公民,他們在采購操作中發揮了主要作用。采購網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騙取大量的兩用、軍事級微電子産品,特别是兩用OLED微顯示器,由紐約達切斯縣的一家美國公司生産,以便裝運到俄羅斯。采購網絡走私到俄羅斯的微顯示器有民用應用,如醫療和獸醫成像、數碼相機和視頻遊戲,以及軍事應用,如步槍瞄準鏡、夜視鏡、熱光學和其他武器系統。
馬爾琴科在采購網絡中的主要角色是經營總部設在香港的幌子公司。該采購網絡利用幌子公司向美國分銷商支付款項,以掩蓋資金的來源為俄羅斯。馬爾琴科向在美國的微電子産品銷售公司謊稱産品不是運往俄羅斯,而是運往位于中國的科學研究院。為了進一步加強他們的掩護能力,采購網絡的成員被安排至幌子公司不同的轉運點。為了安排貨物到這些不同的轉運點,包括在香港,采購網絡利用了一家香港貨運代理公司(“貨運代理”)的服務,該公司為俄羅斯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在2022年5月到2023年8月左右,馬爾琴科的幌子公司總共向美國提供了總計160多萬美元,以達到采購網絡将微顯示器走私到俄羅斯的目的。最後,在此過程中,采購網絡的成員之間發送了信息,要求逃避美國政府的審查,并謊稱他們與俄羅斯毫無聯系。
二、偵查過程
從2022年5月左右開始馬克西姆·馬爾琴科(俄羅斯國民)涉嫌運營一個非法采購網絡,負責将美國敏感技術走私到俄羅斯,CC-1和CC-2(馬爾琴科的同謀,也是俄羅斯國民,參與運營采購網絡)他們通過欺詐和不誠實的手段損害美國及其機構在執行出口管制法方面的合法職能,從美國走私貨物到俄羅斯,通過虛假和欺詐性的借口、陳述和承諾來獲取金錢和财産。馬爾琴科利用其在香港的公司作為轉運點,向美國分銷商發送付款,以掩蓋資金來源(即俄羅斯)。采購網絡成員向美國分銷商謊稱微顯示器不是運往俄羅斯,而是運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國家進行科學研究。采購網絡利用幌子公司和貨運代理服務,将貨物轉運至俄羅斯以外的幌子公司轉運點。聯邦調查局(FBI)和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一直在調查這個非法采購網絡。調查包括與其他執法人員和其他個人的交談、審查執法報告和記錄、審查商業記錄、電話記錄、電子郵件通信、短信等。馬爾琴科和其他人員的通信記錄,包括電子郵件和短信,顯示他們如何策劃和執行非法活動,而銀行記錄和商業記錄,顯示資金流動和貨物運輸的證據。
基于上述調查和證據,特工Jason Wake請求簽發逮捕令,逮捕被告馬克西姆·馬爾琴科,并根據具體情況将其逮捕、監禁或保釋。
三、辯護思路
“行為人商業秘密的竊取行為沒有裨益外國政府”的抗辯,具體分為兩個切入點:一是行為裨益對象是否為“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二是行為是否“裨益”外國政府。實務立場堅持,“裨益”不限于有形利益。如U.S. V LanLee and YuefeiGe案,被告人被控犯有共謀與實質性商業間諜罪以及商業秘密竊取罪。在商業間諜罪的認定上,本案的争議與存疑之處在于被告人是否意圖使其商業秘密竊取行為或明知其竊取行為将“裨益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公訴機關試圖通過證明被告人意圖向中國政府主導的863項目(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申請350萬美元的發展資金,使陪審團相信被告人竊取商業秘密行為系“裨益”外國政府。二被告人辯稱,即使美國政府能夠證明這一點,也不能因此認定系意圖“裨益”外國政府,因為這裡的“利益”應限于有形利益。誠然,“裨益”或“有利于”是十分廣泛的概念,取決于“利益”的内涵與外延範圍。但該構成要件是對行為人行為犯罪化與否以及裁量刑罰時最主要的根據,也是具體案件被告人與公訴機關的争議焦點。就其形态而言,利益可分為有形利益與無形利益,前者如金錢等,後者譬如求職升學、升遷機會、名譽榮譽等。“利益”範圍的解讀在U.S. v LanLee案中至關重要。裁判理由強調,公訴人雖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意圖與中國政府或其機構建立風險投資關系,但确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意圖向中國863項目申請資助:政府對外資助他人發展表面上是不能獲得實質性利益回報的“賠本買賣”,而實質上卻不能排除政府通過對外提供資金的“賠本買賣”來賺取名譽榮譽上的“吆喝”。法院提出,這種名譽榮譽上的回報亦在“利益”涵攝範圍之内,即“裨益”不限于“經濟上”之利益,更包括“名譽、榮譽、策略、戰略”等無形利益。
具體來說以下辯護方向可供參考:
(1)私立主體取證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可能存在前期公司搜證,後期FBI執行搜查令的狀況。私立主體首先搜查,将搜集到的證據移交給具有合憲要求的FBI手中,這種切換是否可行,是存疑的。
(2)不符合搜查令的要求而取得的證據因違憲而無效
在本案中,FBI探員根據搜查令獲得的商業記錄、銀行流水、電子郵件通、相關發票、合同和通訊等文件。FBI探員的搜查行為是否超過搜查令明确記載了搜查的地點、事項、搜查範圍等情形。
(3)政府誘導犯罪被非法證據排除
在本案中,FBI存在虛構跨國貿易業務與被告進行交易“釣魚執法”行為,這種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屬于政府誘導犯罪的行為,從該證據可以被非法證據排除。
(4)調取電子郵件侵犯當事人的隐私權
本案中的證據大多為被告借由幌子公司從美國非法向俄羅斯轉售美國商品的電子郵件構成,這種取證行為從隐私權角度,是否違背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則”。
(5)商業秘密并未裨益于外國政府
在本案中,可以嘗試以被告人主觀上是為自身謀取商業利益或職業發展利益,并沒有想要使外國政府獲益的意圖。
四、案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