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2 稅務申報風險 ★★

發布者:聶倩發布時間:2024-12-23浏覽次數:18


PART 01 風險提示

稅務申報風險主要指,國際人才在中國境内的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轉化收益等已在我國繳納了相關稅款,但被引進人又同時具有在其定居國家申報所有收入的納稅義務,于是納稅義務的沖突可能會在海外被解讀為逃稅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可見納稅人身份及納稅義務部分)。

Q1:稅務申報中的納稅人身份認定問題

國際人才在我國境内工作和交流的過程中,首當其沖遇到的問題就是海外納稅問題,這涉及納稅人身份的認定。納稅人身份的認定不僅關乎其納稅義務、計稅方式等,還是執行稅收協定的基礎,是對其實施稅收管轄權或給予稅收協定待遇的前提。當中不僅包括國際人才在我國納稅人身份的認定,還涉及其在其國籍所在國的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如果沒有正确的進行納稅人身份認定,有可能面臨被認為逃稅的風險。

·國際人才的納稅人身份應如何認定?


是否是我國居民個人

是否是對方國納稅居民

認定結果

情況1

認定為對方國納稅居民,不享受相關協定待遇

情況2

認定為我國納稅居民,不享受相關協定待遇

情況3

根據加比規則進一步判斷


          ·什麼是“加比規則”?

當事人在構成雙重稅收居民的情況下,根據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就是按照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國籍”順序逐條判斷稅收居民身份。對于仍無法确定單一居民身份的,再由雙方主管稅務當局協商解決。一旦确定了某國的稅收居民身份,即可要求納稅人履行居民義務,就全球所得申報納稅。

1.永久性住所标準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個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間等,但該住所必須具有永久性,即個人已安排了長期居住,而不是為了某些原因(如旅遊、商務考察等)臨時逗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稅發[2010]75号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一款

2.重要利益中心标準

重要利益中心要參考個人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營業地點、管理财産所在地等因素綜合判斷。其中特别注重的是個人的行為,即個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擁有家庭和财産的國家(地區)通常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稅發[2010]75号文件印發)第四條第

3.習慣性居所

在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時,應采用習慣性居所的标準來判定個人居民身份的歸屬:一是個人在締約國雙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無法确定重要經濟利益中心所在國;二是個人的永久性居所不在締約國任何一方,比如該個人不斷地穿梭于締約國一方和另一方旅館之間。

第一種情況下對習慣性居所的判定,要注意其在雙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時間,同時還應考慮其在同一個國家不同地點停留的時間;第二種情況下對習慣性居所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個國家所有的停留時間加總考慮,而不問其停留的原因

4.國籍

如果該個人在締約國雙方都有或都沒有習慣性居所,應以該人的國籍作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準。


PART 02 風險防控建議

1國際人才及用人單位在納稅人稅務申報前應明确國際人才的納稅人身份,如人才及用人單位無法明确,應及時咨詢屬地稅務機關。

2對于在我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其境外所得申報納稅涉及的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在《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做出了有關規定。

3全球其他國家對本國納稅居民的海外稅收申報都有相關的規定。人才服務部門應及時提醒國際人才依據其所在國的相關規定進行海外收入的納稅申報。


Tips:涉美稅務申報提示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可分為聯邦個人所得稅和州與地方個人所得稅。聯邦個人所得稅根據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的不同,分為非居民納稅人和公民、居民納稅人。與聯邦個人所得稅類似,州個人所得稅将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方面,滿足條件的納稅人須分别填寫聯邦個人所得稅和州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兩者申報與繳納時限基本相同。

涉外稅務申報的征管規定:在歸國期限内,可以從415日自動延期到615日來提交申報表并支付該交的稅款,可以延期的納稅人,也必須在415日前繳納稅款,否則就要加收利息。如果無法在615日前提交申報表,可以在615日前,申請自動延期提交美國個人收入的申請表,可延期至1015日。如果美國公民向外國或美國财産繳納或應計為外國稅款,并且對同一收入還需要繳納美國稅款,則可以對這些稅款進行抵免或逐項扣除,可以減少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義務。


PART 03 示範法律文本

  L-4《稅收合規示範條款》


PART 04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4《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号)


PART 05 典型案例

·案例一:M國某大學L稅務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國内兼職工作的海外研究人員,如果未如實向海外雇主申報相關工作情況,并獲得書面批準,則可能會被雇主調查,并因不如實申報收入,而被刑事處罰。

案情摘要:M方指控L教授參與國内某高校人才計劃未如實披露個人稅收,L教授因而被判獲罪,緩刑一年,罰款35089M元。根據此前M國司法部門的起訴書,針對L教授的指控于20191121日在M國地方法院提出。起訴書稱,L教授在一年時間裡從M國研究院用于資助某科研研究的經費中獲利超過10000M元,并故意濫用所任職M國某大學價值至少5000M元的資産。

201810月前後,M國研究院告L教授任職的M國某大學,L教授提交的申請可能未遵守該研究院的政策,該政策要求申請者披露所有外國财務利益或事先獲得該研究院批準,在研究中使用外國經費。對此,該大學于20182019期間就此事與L教授進行多次讨論,并在20192月對L教授的大學郵箱進行内部審查,發現了L教授參與了Z國某人才計劃。起訴書指出,L教授與Z國一研究所簽署了過渡期就業合同,他有兩年時間建立自己的實驗室,并承諾從2014年開始每年工作9個月。L此前向外界披露,這一做法得到了M國某大學當時所在院系領導的批準。20152月,L繼續向M國某大學提出在接下來的兩年裡進行兼職工作,并相應減少薪資。起訴書中認為,有關此協定的諒解書從未正式完成。


·案例二:W教師适用中美稅收協定案

案例要旨:雖然中美稅收協定的教師條款相對較為優惠,但對于優惠的适用也有嚴格的條件:一是再次繼續累計僅限于開展教學等符合協定規定的活動取得所得;二是仍是締約對方居民或直接返回活動國前曾是締約對方居民。

案情摘要:W受雇于中國境内K大學,是一名具有美國和新加坡雙重國籍的外籍教師。W201641日第一次抵達中國,并于20169月至20176月受雇于K大學從事教學活動,并申報享受中美稅收協定免稅待遇。教學活動結束後,W離開中國,并于20189月再次入境展開為期10個月的教學活動。根據W提交的資料顯示,W持有美國護照和2016年的美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但外國專家證上的國籍顯示為新加坡。對此,納稅人認為自己具有雙重國籍,但持有美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且從事教學活動未超過3年,可以适用中美稅收協定的第十九條教師條款。

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了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對其第二次入境開展教學取得所得的教師條款适用性提出了質疑:根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衆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第十九條相關解釋的主管當局協議》規定,當第十九條适用的個人中止教學活動離開活動所在國時,三年免稅期的計算中止,再次返回活動國從事教學活動時可以繼續累計計算。但累計計算的前提是該個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或者在直接返回活動所在國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在本案例中,W具有美國、新加坡雙重國籍,在2018年再次入境開展教學活動之前是否仍為美國稅收居民有待進一步确認。因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2017年以後美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納稅人表示無法提供2017年度美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隻能提供2017年度新加坡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以上事實,判定W20189月至20196月不能享受中美稅收協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