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學科專業,師從一流導師的要求,着眼于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争的拔尖創新人才。
一、選派計劃
第一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國内外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公開選拔。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國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選拔。
第二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為6-24個月。
第三條 留學期限應根據拟留學單位學制、外方錄取通知(或正式邀請信)中列明的留學時間确定。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應不超過留學期限(一般與留學期限一緻),但如果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超過48個月,資助期限最多為48個月。具體留學期限及資助期限在錄取時确定,以錄取文件為準。
第四條 重點支持留學人員前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重點支持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依托國内外導師間已有的科研合作項目/協議赴國外學習。
第五條 資助内容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内的獎學金。獎學金是指用于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生活的經費,包括:夥食費、住宿費、注冊費、闆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資助标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項目不提供學費資助。
第六條 申請人可通過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利用所在單位現有國際合作渠道或個人自行對外聯系落實國外留學單位;二是“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即申請人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院校或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派出(申請人應按要求自行聯系國外單位,并獲得外方同意)。
二、申請條件
第一條 符合當年《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第二條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
第三條 具備紮實的專業基礎,具有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四條 選拔對象:
(一)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1.國内高校或科研機構優秀在讀碩士研究生、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在讀碩士研究生和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内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獲拟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2.行政機關、科研機構、國内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獲拟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
3.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注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在國外獲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不包括畢業離校已回國人員)、自費留學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應屆碩士畢業生及獲得碩士學位畢業離校不超過一年的人員應已獲得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應繼續在本校攻讀博士學位(因導師工作變動學生随之轉學的情況除外),須出具就讀院校注冊證明、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的證明。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還應提交導師同意函,被錄取後留學期限和資助期限從博士第二年開始計算。
選拔對象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
(二)申請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國内高校或科研機構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應已獲拟留學單位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及國内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第五條 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同時須滿足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1.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緻)。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标準。
4.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标準: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6.參加由國外拟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并達到其入學語言要求的,應在外方入學通知書(或正式邀請信)中注明或單獨出具證明;通過其他語言考試達到國外拟留學單位入學語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須提交成績單及外方出具的認可該語言考試的證明。
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英語,申請時應達到相關英語合格條件;如果留學工作/學習語言為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日語、韓語和俄語等,申請時應達到相應語種的合格條件。
第六條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派出者,還應滿足具體合作渠道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選拔辦法
第一條 本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二條 所在單位或個人合作渠道”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分為兩個階段。以2023年為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為3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5月。“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包括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網上報名與申請受理時間為3月10日-31日,有特殊要求的,按具體合作渠道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申請人應在相應期限内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進行網上報名,按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内申請人用)》或《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在國外留學申請人用)》準備申請材料并提交所在單位審核。所有申請材料須确保齊全、真實有效。“國家留學基金委現有合作渠道”對申請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體合作渠道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原因導緻的責任和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術誠信、身心健康情況、申請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審核(評審)後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将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由受理單位統一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推選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緻、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六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有關高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學生及在職人員)的申請;在外留學人員的申請委托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單位負責受理(詳見受理單位一覽表)。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七條 受理單位應于截止日期前将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台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3年。受理單位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緻、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第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确定錄取結果。
材料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本項目選派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各項材料具體要求等;同時,将根據提交的外方錄取通知(或正式邀請信)、外方導師确認的學習計劃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學期限、資助期限,如果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低于留學期限且低于所申報留學身份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資助期限按個人申報期限核定。
專家評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1. 申請人綜合素質。包括申請人的專業基礎、學習成績、經曆及能力、綜合表現、國際交流能力(含外語水平)和發展潛力等;
2. 國外拟留學單位在所選學科專業領域的研究水平及國際認可度;
3. 國外導師的學術背景、領域内影響力、對往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指導情況、同期指導的學生數量等。原則上國家留學基金委最多可新資助2名本項目同一留學身份人員在國外同一導師指導下學習。不支持國内外為同一導師人員的申請。
4. 拟留學專業是否屬于國家急需;是否為國外拟留學單位的優勢或特色學科等;
5. 出國留學必要性和學習計劃的可行性;
6. 所在單位的推薦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準備情況等。
材料審核和專家評審等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未通過,均不會被錄取。
四、參考信息
1.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專欄(https://www.csc.edu.cn/chuguo/s/2450)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https://www.csc.edu.cn/article/2452)
3.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内申請人用)(https://www.csc.edu.cn/article/2456)
4.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及說明(在國外留學申請人用)(https://www.csc.edu.cn/article/2457)
五、備注
學院将在官方網站首頁和國際交流專欄發布和更新當年該項目的選拔通知,請各位有意向的同學随時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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