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imo Cascione主講:債因

發布者:餘潔發布時間:2022-05-27浏覽次數:138

通訊員(秦棋書2022525日下午,私法統一化如何可能:羅馬共同法與新共同法訪問教授講座(第場)債因Le Fonti delle Obbligazioni在文澴樓中意學院會議室舉行。本期講座由那不勒斯費德裡克二世大學教授、著名羅馬法期刊《Index.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Roman Law》主編、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中意學院訪問教授Cosimo Cascione擔任主講人,我校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意學院意方執行院長黃美玲教授擔任主持人,羅馬第一大學博士劉禹呈擔任翻譯。線上線下衆多學者以及法科學子積極參加本次講座



講座伊始,Cascione教授對債的概念進行了簡要介紹。債(obligation源自拉丁文obligatio詞根ligare具有捆綁的含義前綴ob表示根據中心詞ligatio指捆綁者和被捆綁者之間的狀态從而在語源上引申出債的含義因此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本質不在于使債權人取得對某物的所有權而在于要求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實行給付或清償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将債比作法鎖iuris vinculum),更多強調債在給付中的功能。在早期的羅馬法中,債的義務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履行保證不能履行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将淪為債權人的債務奴隸或處于受役狀态随着博埃得裡亞法Lex Poetelia的出現财産性執行措施逐漸打破了以身償債的人身依附性,無論是債權還是債務可以進行轉移。

随後,Cascione教授具體講述了債因即債的發生依據教授認為,債因是一個未決之議從曆史發展脈絡看先後出現了債因兩分法三分法、雜糅、四分法的不同劃分模式在蓋尤斯法學階梯每個債或者産生于契約或者産生于私犯但并非所有的債都基于合意的适法行為或者人的非法行為而産生為解決兩分法在追溯債的淵源時所産生的困難蓋尤斯在原本的分類中加入一種兜底性分類形成所謂的債因三分法“債或者産生于契約或者産生于私犯或依據具體規定産生于其他債因”法學家莫德斯蒂努斯認為我們要麼以要物方式、要麼以口頭方式、要麼以要物和口頭的混合方式、要麼以合意方式、或基于法律、或基于榮譽法、或因必然、或因私犯産生債然而這種混亂的表述方式無法界定其是在讨論具體之債還是債因在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債分為四種:即契約之債、準契約之債、私犯之債和準私犯之債;而對于契約之債蓋尤斯認為可以通過實物言辭文字或合意這四種形式締結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債因四分法可以視為在兩分法的基礎上再分别對契約與私犯進行類比後的産物與此同時也彰顯着立法技術的成熟

最後,Cascione教授将目光聚焦近現代,對1865年以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債因體系進行了對比。1865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了債因四分法模式1097條規定債産生于法律,契約或準契約、私犯或準私犯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了債因三分法模式1173條規定“債産生于契約、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産生債的行為或事實”

講座尾聲Cascione教授與黃美玲教授提出的中國民法典中存在準合同但卻不存在準侵權的議題引發了學者們熱烈探讨實際上,這涉及私犯與準私犯到底是以何種标準劃分,又各自包括哪些子類型的問題雖然學界曆來對羅馬法上私犯與準私犯的劃分标準存疑,私犯與準私犯在後世民法中演化成為侵權行為與準侵權行為是不争的事實,《中國民法典468條也為“準”的解釋提供了巨大的空間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分類背後的體系化和類型化思想影響至今,現代侵權法中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分以及歸責原則等基本理論便可視為羅馬法上私犯與準私犯的類型化和體系化觀念的一種脫胎換骨的再現。

至此,本次講座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