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Mitchell教授主講“中意論壇:‘Donoghue v Stevenson案’的長遠影響“”講座順利舉行

發布者:王姝文發布時間:2020-11-19浏覽次數:764

1115日晚, 《“Donoghue v Stevenson”案的長遠影響》講座在文澴樓一樓國際會議廳如期舉行。本場講座由倫敦大學學院法學教授、牛津大學哲學博士、牛津大學文學學士Paul Mitchell通過視頻連線擔任主講人,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法學院副教授劉征峰擔任現場主持人,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法學院講師李金镂與會擔任現場評議人本期講座仍采取線上線下結合的形式,我校衆多法科學子到場聆聽,許多國内外專家學者與法學才俊通過Zoom線上參會,共同交流學習。



講座正式開始前,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法學院副教授劉征峰對Paul Mitchell教授能為我校學子講學,表示了誠摯的歡迎與感謝。



首先,Paul Mitchell教授概括了講座目的。本次講座主要着眼于侵權法一個重要方面的曆史發展,反思“Donoghue v Stevenson案”在普通法中的作用、意義及其方法論。教授強調1932年的“Donoghue v Stevenson案”是蘇格蘭及英國法律體系中的裡程碑,通過界定一個人對另一個人負有責任的情形,将過失的概念予以一般化。法律史是法律與曆史的一個分支,事物的起源是事物最重要的部分,所以本場講座的視域涵蓋近一百年。



接着,Paul Mitchell教授簡要概括了“Donoghue v Stevenson案”發生前的英國過失責任。在本案之前,過失行為造成損害的,沒有公認的一般規則可以作為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最早的嘗試是Buller1766年在《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Relative to Trials at Nisi Prius對過失責任的探讨。十九世紀末,教科書試圖使法律合理化、系統化,開始探讨是否具有責任的一般規則。根據“Winter Bottom v. Wright”案,在産品安全責任方面,如果合同已經到期,則不存在侵權責任。

然後,Paul Mitchell教授對“Donoghue v Stevenson案”的詳細情況進行了講述。基于當時侵權法的相關内容,如果原告要起訴被告過失侵權,需要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該案案情顯然與法律規定的“過失”不太相符。但是在某些限制性條件下,比如雙方存在合同或生産商生産了危險或違法的産品時,過失确實存在。Paul Mitchell教授随即引用阿特金勳爵的名言指明,過失責任建立在一般公衆道德錯誤觀念的基礎上,但在現實世界中,不是在所有的道德準則譴責的行為中,受害者都能夠享有權利、要求救濟。 所以相應法律規則的出現和形成有其必要性,但當時的規則限制了申訴人的身份及其補救的範圍。

最後,Paul Mitchell教授從1987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分析了案件。如果某一特定産品對消費者造成傷害,則造成嚴格責任。同時,教授以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Robinson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James-Bowe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三案件為例,從不同角度深入淺出地講解“過失責任”原理。他呼籲法科學子積極思考讨論,從多個角度運用“Caparo 檢驗法”分析過失責任。

在與談環節,李金镂老師和Paul Mitchell教授進行了融洽的學術交談。



在提問環節,兩位同學分别就我國《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和其他相關問題,向Paul Mitchell教授提出疑問。教授分别予以詳細答複。



至此,本次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